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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时间:2009年12月13日 返回列表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