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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申请书

时间:2009年12月16日 返回列表
1.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 
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 
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 
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为:①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计算。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等。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没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 
宣告失踪的人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