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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刑法的一般意义

时间:2009年8月14日 返回列表
      商事刑法顾名思义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与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刑事犯罪问题,即通常所指经济犯罪,指经济行为主体以非法占有他人利益为目的,或以减少自己损失而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因具有“智能化、隐蔽性”特点,又被称为“智能犯罪”或“白领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刑事犯罪有着较大差别。
 
      经济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最显著特点在于:其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两重因素相互渗透,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两种法律后果不易分清;其二、对行为主观目的不容易认定。除外,还包括:
 
      1、隐蔽性。有“隐形犯罪”之称,不具备传统刑事犯罪所具有的客观直视性,虽然记录行为的证据形式是客观的,但整个行为发生存在的领域是虚拟的。经济犯罪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性活动,利用经济生活中所允许的经济方式作为伪装或掩护,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段是这种犯罪实施的基本方法。
      2、智能性。有“智能犯罪”、“白领犯罪”之称,指行为人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受过良好的教育,在犯罪手法上呈现出知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特别是涉及金融、投资、合同、计算机方面的犯罪,非一般人所能实施。
      3、发生时空的差异性。通常发生在经济活动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经贸领域中;具体行为的实施空间一般是不确定的,可能仅表现为模糊的一个时间段。实施行为与行为结果存在时空差异性。
      4、复杂性。与正当的经济行为一同进行,犯罪因素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界限模糊;行为本身性质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法律规定的非单一性,会造成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上的竞合现象;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法律与经济政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缓冲”地带。
      5、附随性。存在与特定新型经济内容“同生”的现象,行为内涵会随着经济活动的调整和变动而变化,新生种类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如法人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等。
      6、主观非法谋利性和客观合法谋利性相关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之犯罪目的,具体可表现为非法占有、非法营利或非法转嫁风险避免损失等,都指向一定的物质利益。但必然与一定的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的经济活动相联系而存在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