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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减免税收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以下行业按照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实行免征、减征所得税: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7、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在国务院已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6、7、8项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