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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投资者如何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