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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外企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随着中外经贸合作日益密切国际品牌的中文名争夺也呈加剧之势星巴克、宝马、伟哥等一批国际品牌案例不断出现当前众多外国企业在华都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和尴尬如一些国内公司将与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又如内资企业将与外国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样做都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外资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在华利益?当其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由于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企业其企业名称的取得可能出现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如商标、人名或在先的营业名称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为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当企业名称与商标互相发生冲突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予以解决:


     1、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2、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3、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4、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5、“混淆”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


     6、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7、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外资企业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需要注意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还必须先满足下列条件: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