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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原则的介绍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投资人依法提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一般是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造成侵权对此律所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避免此类侵权纠纷一般而言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名称自由选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商号应以投资者的意思自由表达为原则投资者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名称作为自己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

  名称选用的真实原则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法律应保证企业名称与交易主体的一致性即保证企业名称如实地反映和代表企业防止误解和混淆


  名称选用的单一原则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使用一个以上或变相使用一个以上的名称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不过若却有特殊需要可以经中国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强制登记注册原则在我国企业必须有名称且名称必须登记注册禁止擅自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后的法定名称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应与企业开业登记一并完成只要企业经核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就可取得该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另外国内企业可以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资企业则不能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但可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