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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法律关系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根据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定义外资并购有两种情形: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无论是股权并购亦或是资产并购外资并购会涉及到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其一、投资关系投资关系是一国政府在对投资金融活动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表现为投资法;在我国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投资行为
  其二、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国家对经营者的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三、股权、资产流转中的市场交易关系外资并购必然涉及到股权、资产所有权等权属的过户、转移等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等
  虽然外资并购对于增加我国国内就业促进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内一些企业的成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外资并购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一些巨大的负面影响:如危害我国的经济主权和安全垄断我国的国内市场冲  击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还有可能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等
  所以通常国家要履行其经济性职能对企业并购加以控制广义上主权国家对外资并购中的一切活动都有权制定法律加以干预但是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干预指的是一国政府在企业并购中实施的内外有别的歧视性干预措施往往是在并购的行业、并购的规模、并购的资产、持股的份额等方面对外资并购施加较内资并购更为严厉的干预手段法律上凡是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已为成员国设定了国民待遇义务的的领域我国就无权再在该领域内实施歧视性的管制措施了故我国的内外有别的歧视性管制措施只能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还未设置国民待遇义务的领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