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广义地说,商业秘密是指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不为他人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法。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失去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法。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二)实用性法。商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法。商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商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法。商 (三)保密性法。商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法。商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商 (四)价值性法。商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法。商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法。商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