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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不宜注册为商标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电话等商品上提出“科技以人为本”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其申请其理由为申请商标为广告宣传用语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称“以……为本”是汉语中的固定词组但是“科技以人为本”是由申请人首创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重要商标之一已经投入大量广告费用以提高该商标的知名度通过广告宣传、媒介介绍消费者早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已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议认为申请商标将“科技”与“以人为本”组合在一起表达的是一种时代精神和观念用作商标不能起到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虽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广告宣传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以广告短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例屡见不鲜能够获准注册的却不多商标局于2005年12月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认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广告语的功能在于用尽可能简短而生动的语言向目标客户群体传播有关企业与商品的信息以求给消费者留下美好而深刻的记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语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我国司法实践肯定了独创的广告语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商标注册方面由于广告语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作品也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对于部分独创性较强可以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广告语注册为商标也应持谨慎态度如果将广告语通过注册商标加以保护注册人借无数次续展手段实际上达到永久垄断创意的目的这样的结果是不利于人类推陈出新的智力创造活动的

     《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可以注册申请人对于“科技以人为本”这句广告语虽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使用与宣传但仍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