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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效力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较常见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等而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访求证人等等但是其效力究竟如何发布广告者往往不甚了解为自己惹上了一身的麻烦

       原告王小姐某日遗失了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30万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报纸上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者给付2万元报酬被告林先生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和王小姐取得联系并归还了手提包当林先生要求王小姐给付报酬时王小姐却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给付3000元双方经过协商王小姐只同意给付最多1万元酬金双方最终只得将纠纷提请法院处理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但是在这个事件中王小姐既然已经承诺了明确的报酬最终却不履行承诺已经构成了违约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它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广告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二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

       悬赏广告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行为人在要约发出之际承诺的一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要约)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可见悬赏广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广告要式合同也成为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悬赏广告的纠纷亦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在广告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便产生了合同上债的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林先生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就当然享有了相应的报酬请求权虽然他可以放弃权利不收取相应的费用但如果他坚持自己的要求王小姐就必须支付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