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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如何认定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专利法》第六条是认定职务发明最主要的依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非职务发明创造并没有明确定义而是通过认定职务发明间接的将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归属非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所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也是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所以在一个具体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也包括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以并不是只有在单位工作时间做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即使是在其他时间做出的发明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且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物质技术条件”则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合同法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若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公开的技术信息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不过发明人和单位也可以通过事先订立合同来约定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