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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条件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