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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