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的常见手段及其预防
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保险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本文仅从“保险人”、投保人两个角度,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段,以期读者能对其有所防范法。商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这里的“保险人”不是保险法中所指的保险人,而是假借保险法中的“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各种诈骗活动的人,应该说此类人并不是严格的保险诈骗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诈骗,只不过借用了“保险”的外衣),保险诈骗案件有以下常见手段: 一、大多曾经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利用其对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办公场所、保险公司员工较熟悉的优势,冒充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法。商犯罪分子通常将投保人带到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让投保人相信其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但并不让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营业柜台缴纳保费,而是直接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并开具虚假收据或发票; 二、利用保险公司营销网点较多的特点,在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印制的虚假名片上,以保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某营业部、营销部的名义出现,在名片上只印制其手机电话或假地址、假电话,通常只用手机和投保人联系法。商当然也不排除犯罪分子假冒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外私设经营场所的情况,利用相对稳定的场所诱骗投保人上当,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法。商 三、迎合投保人希望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的心理,虚构保险险种,如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利用与投保人签订特约承保书的形式将原险种条款完全改变,以承诺高额投资分红等虚假条款方式吸引投保人投保法。商 四、往往利用曾经在保险公司工作,熟悉保险公司人员和业务的机会,盗用保险公司作废的空白保单或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和单证,甚至伪造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假冒保险公司名义私开银行账户等手段诈骗保费法。商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险诈骗案件有以下常见手段: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法。商现实生活中,一些投保人不遵守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客观性、合格性,价值等事实,企图骗取保险金法。商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法。商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就成为确定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以及是否予以理赔的重要依据法。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旦发现保险事故的原因对自己不利时,就会千方百计地编造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商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法。商在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人中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法。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法。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实际生活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达到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就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事故,故意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商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法。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某些投保人、受益人却采取杀害、伤害、投毒、传播传染病、遗弃、虐待等方法,千方百计地促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从而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法。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人为自己买了人身保险后,不惜自伤自残来获取保险金法。商 除了以上列举的保险诈骗伎俩以外,还有伪造案情、篡改证据、一次出险多次申赔、骗取保险赔款等法。商 保险诈骗的防范措施: 第一,不要简单听信业务人员的自我介绍,一定要认真查验业务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身份证件; 第二,按照业务员名片上的电话进行核对后,还可以通过各保险公司网络或查号台查询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的电话,直接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核实是否有此业务人员和办公地址; 第三,对业务员宣传有高额回报的险种更要多加小心,按一般常识,保险公司不是银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严格按照国家和保监会的规定进行的,如果业务员宣称其回报大大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法定利率,投保人更要认真核实保险公司是否确实开办该险种,如果采用协议承保或特约承保方式,一般情况下,特殊约定不能与主险种的主要条款相抵触; 第四,无论业务员如何介绍,投保人一定要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大厅的营业柜台去缴纳保险费,如属保险代办点,事先应当核实是否有该代办机构,并查验代办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验证后方可向其缴纳保险费法。商 保险诈骗的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保险诈骗案件的增多、科技的发展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法。商在一起保险诈骗案件中,诈骗人往往会同时采用多种诈骗方法来达到诈骗目的法。商因此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和出现保险事项时,应注意核实真实情况,全面掌握各种信息和资料,分析事故的原因,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核实工作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