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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特殊情形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特殊情形包括:

  (一)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数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致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交付人民法院予以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害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应当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为被告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这种情形下监护人没有尽到其监护义务因其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关系以及法定义务的不完全履行而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应以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为被告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生前所负的债务按照我国《继承法》公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债务支付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应当以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为被告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相类似已死亡的被告人生前负有的民事赔偿义务作为遗产被继承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