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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特别归属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对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对自传体作品来说其著作权的归属有其特殊性自传体作品是叙述自己生平和经历的作品多为文字作品作品的完成可能是主人公自行撰写不涉及他人但自传体作品在他人参与下完成的情形也很常见参与人可以是辅助人、合作人但一般不能是作品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创作是指使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具有不同于他人的特性辅助人虽然参与了有关工作但是对作品本身的形成没有进行直接性的创造性的劳动辅助人不享有著作权不是作品的作者但其可以依据合同从作者那儿获得报酬

   有时参与人也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将自己的智慧和心血直接融化在自传体作品之中但依照约定在作品上没有署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所以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作品特定人而不是其受托参与人

   自传体作品有时自述人与书写人都在作品上署名如注明口述:某某撰文:某某该种作品应当为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口述完成撰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口述人就已经有了口述作品共同署名的文稿则是合作作品应当指出在口述作品完成以后口述作品作为独创的著作权已经产生并成为合作作品的基础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区分为可分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自传体的合作作品口述人和书写人都有发表权(著作人身权)任何一方的反对都是无济于事的 

   合作人区别于辅助人之处除了合作人有发表权而辅助人没有发表权之外还有两点:一是辅助人没有署名权而合作人均有署名权二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合作者享有辅助人并不享有此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