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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相互冲突和解决原则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著作权是一项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是作品必须本人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从垂髫少儿到耄耋老人都有可能成为某一作品著作权的享有人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再加上著作权所带来利益的刺激性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空前提高使得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冲突比比皆是

    冲突的表现形式

    冲突会有以下的一些表现形式:

    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因为作品通常都有一个载体因此载体的物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如一幅绘画或书法当物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又如一部小说当著作权转让时草稿物权也会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如展览生平绘画作品便可能使著作权和物权发生冲突

    著作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如:日本已隐退的著名影星山口百惠曾以《百惠育儿记》(此书并非百惠本人所写只是对百惠育儿有关报道的汇编)的出版影响她的孩子的隐私权为由抗议出版商出版该书并使出版商表示绝不再印该书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中识别性标记权利的冲突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即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其中识别性标记权利包括了三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著作权与识别权标记权利的冲突主要有如下几种:

    1. 文字作品与文字商标、商号的冲突商人们往往借助文学、电影、电视等名作或畅销作品中有影响或有象征意义的名词给商标、商号取名如:“香格里拉饭店”中的香格里拉(Shangri_La)来自英国小说家Jama Hilton的著名小说《失去的地平线》(Lost Horizon)里虚构的地名其象征安宁与友爱其他的还有“宇宙牌香烟”(来自马季先生的相声作品)、咸亨酒家、孔乙己公司(来自鲁迅先生的作 品)“大红灯笼”酒楼(来自电影作品《大红灯笼高高挂》)、“天下粮仓”饭店(来自电视剧作品《天下粮仓》)……当商标、商号注册人未与在先的著作权人就权利行使达成一致时权利冲突便产生了

    2. 美术作品与图形商标、商品包装的冲突著名的案例有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武松打虎图一案)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一案(三毛漫画一案)等

    3. 摄影作品与图形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冲突如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用于产品的商标以及包装装潢著名的老干爹老干妈系列辣椒酱便是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的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冲突著作权最容易与专利权发生权利重叠与冲突的地方在于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部分就世界范围来看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多样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如日本;一些国家予以外观设计著作权的保护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专利方法来保护外观设计如美国中国;还有的一些国家采用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双重保护如1902年法国的版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内)都可以享有版权

    在我国并没有规定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再享有著作权因此外观设计可受到双重保护也因此极容易成为权利冲突的客体

    著作权彼此之间的冲突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类:

    1. 原作品权利人与演绎作品的权利人、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2. 基于作品的使用而产生的著作权人与著作权利用人(被许可使用人、被转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3. 基于作品的产生方式如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冲突的解决原则

    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原则

    在权利产生冲突时要首先适用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既可以事前达成也可以在产生冲突后达成如模特儿对自己的肖像的应用范围与画家、摄影师之间的协议、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其内容应尽可能地具体化权利的行使范围、权利内容、权利冲突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其达成时间是在纠纷产生前还是在纠纷产生后都不影响其效力

    人格利益优先原则

    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一种自然人出生起就拥有的权利而著作权在英美法系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因此两权相衡应以人格利益优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文章、文学作品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侵权的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明我国立法是采用了人格利益优先原则的当然名誉权等人格权有时会受到更高利益的限制如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在公众场合的照片摄影师享有著作权而且肖像权人不能禁止该照片传播与公开展览

    在先权利优先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上规定表明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里被广泛适用但同时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应受到时效的限制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行使时效为五年过了时效保护期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将丧失胜诉权

    著作权不能对抗物权原则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品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为作品可以依附于不同的载体物上但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即使不能展览原件展览原件的复印件也是绝对可行的而且这样做也绝对不会影响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