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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比较充分地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完全分离的相互独立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是股东大会而股东会并不是常设机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召开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事务主要由董事会或者经理来决定实施

   股东获得股权的代价就是它以丧失对其投资资本的处分权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对公司只享有或者说只能行使投资收益监督权以及知情权和诉权而公司的管理权归管理者享有进而决定了股东的权利、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利十分脆弱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所以公司合并是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因此在公司合并时必须注意对股东特别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合并中董事的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第47条将拟定公司合并方案作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予以规定董事在决定公司合并时要对公司和股东负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董事在公司合并中应当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时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二、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我国《公司法》第39、44、103、104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该项权利是指公司合并中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的规定为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条坦途

    四、当中小股东感到利益受到损失时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53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39条、第44条、第47条、第75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43条、第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