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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的公司如何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条件
  (1)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2)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所涉及的境内外股权应为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4)上述股权应当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2、境内公司须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章及第32、44条规定的文件

  3、商务部对上述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4、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5、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6、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跨境换股并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