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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的定义及其三种形式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联营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营的发展已处于低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