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企业兼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者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导致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的一种行为法。商
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或组织调整,必须是企业的全部或其大部分资产的产权归属发生变动,实行有偿转移,必须是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生产要素发生整体流动法。商企业兼并伴随着对被兼并企业的专业化改组,实行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实现了兼并双方的一体化法。商 企业兼并的形式主要有: (l)横向兼并,即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法。商 (2)纵向兼并,即两个在生产工艺或经销上有前后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法。商 (3)混合兼并,即相互无直接生产或经营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法。商这三种兼并形式是通过以下方式具体实现的: A、购买式兼并,兼并方通过对被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产、清资,进行协商作价支付产权转让费,实现企业产权的合理转移法。商 B、接收式兼并,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人员安排以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劳保为代价,全面接收兼并企业,取得被兼并方资产的产权法。商 C、控股式兼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共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一企业以其在股份比例上的优势吸收其他企业的股份份额,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关系,最终实现兼并的目的法。商 D、行政式合并,即通过行政干预方法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之资产、债务、职工全部划归本系统内或行政地域管辖内有经营优势的企业,这种形式兼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兼并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