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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劳动者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2008年3月15日大学提前毕业的张辰十分幸运地进入了一家自己一直憧憬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张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张辰想了一下自己这么喜欢这家公司还想在此一展身手呢肯定不会提前解除合同的有这条约定对自己没有任何影响于是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了可惜工作2个月之后张辰发现公司的工作内容、环境与自己当初的设想实在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感到不太能够适应动了跳槽的念头但和公司交涉时公司态度十分明确想辞职可以不过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这让才工作不久的张辰十分苦恼同时也暗自后悔自己当初怎么就没有再签合同时将这一条款删除呢!


  如今像张辰这样的求职者大有人在虽然大家都十分清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但大部分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或是为了能够获得一份自己较为满意的工作往往很少去注意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甚至对一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也因客观现实压力而被迫接受这让许多用人单位有机可趁最常见的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这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受无效条款的约束张辰完全可以提出辞职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此外无论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还是以承诺书、协议等形式作为合同附件约定劳动者放弃法定权利的约定、规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受其约束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条款还包括:约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约定工伤责任自负、约定违反劳动法规的工作时间、约定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生育等希望各位劳动者和企业都能够注意这些约定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