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劳动者
2008年3月15日,大学提前毕业的张辰十分幸运地进入了一家自己一直憧憬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张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法。商张辰想了一下自己这么喜欢这家公司,还想在此一展身手呢,肯定不会提前解除合同的,有这条约定对自己没有任何影响,于是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了法。商可惜,工作2个月之后,张辰发现公司的工作内容、环境与自己当初的设想实在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感到不太能够适应,动了跳槽的念头,但和公司交涉时,公司态度十分明确,想辞职可以,不过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法。商这让才工作不久的张辰十分苦恼,同时也暗自后悔自己当初怎么就没有再签合同时将这一条款删除呢!
如今,像张辰这样的求职者大有人在法。商虽然大家都十分清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法。商但大部分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或是为了能够获得一份自己较为满意的工作,往往很少去注意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甚至对一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也因客观现实压力而被迫接受,这让许多用人单位有机可趁,最常见的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法。商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法。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商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法。商”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这两种情况法。商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法。商也就是说,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受无效条款的约束法。商张辰完全可以提出辞职,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法。商 此外,无论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还是以承诺书、协议等形式作为合同附件约定劳动者放弃法定权利的约定、规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受其约束法。商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条款还包括:约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约定工伤责任自负、约定违反劳动法规的工作时间、约定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生育等法。商希望各位劳动者和企业都能够注意,这些约定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