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工伤合同能否解除
孔先生于2000年进入上海某合资公司担任行政助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2月14日法。商2007年4月18日,孔先生在驾驶电瓶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孔先生重伤法。商该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法。商孔先生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法。商2008年2月14日,公司以孔先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孔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法。商孔先生认为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法。商但公司却认为,孔先生的工伤已经按规定作出赔偿,现在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法。商且公司也愿意按规定赔偿孔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法。商故不同意与孔先生恢复劳动关系法。商于是,孔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法。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法。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法。商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法。商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法。商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法。商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商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法。商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法。商 显然,依照上述规定,孔先生作为劳动者有充分的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商现孔先生不愿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保留双方劳动关系,为孔先生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法。商伤残津贴为孔先生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法。商公司应该根据职工伤残情况,按照规定妥善安排职工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