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失业半年多的孟波终于找到了一份自己较为满意的工作法。商这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外资企业,孟波应聘的是经理助理这一职位法。商入职不久,孟波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看到合同中有一条写着:“加班工资一律按150%计算法。商”孟波对此表示非常不解,公司说道:“哎,我们也没办法呀法。商公司最近流失了两家重要客户,经济效益受损,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公司目前暂时决定加班工资按150%计算,等公司稳定后一定调整法。商” 孟波考虑到自己好不容易才找到这样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就签字了法。商2008年春节,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法。商在别人举家团聚的日子里,孟波连续上了七天班,虽然工作很辛苦,但孟波觉得自己帮了公司的忙,公司一定不会亏待自己法。商岂料发工资时,孟波发现自己这七天的加班费竟仍然是按照平时工资的150%计算的法。商孟波与他的同事们都十分气愤,认为平时的加班费按照150%计算也就算了,可是春节加班还按照这样的标准,实在是太不合理了法。商于是孟波联合了其他几名员工向经理提出了书面抗议,却遭到经理的回绝法。商 一气之下,孟波与另几位同事一起将公司仓库里的货物拿走,坚决要求公司以相当于平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才能将货物返还法。商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虽然补齐了孟波等人的加班费,却又以孟波几人盗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将他们辞退,并且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法。商这可让孟波傻了眼了法。商 公司约定加班工资一律按照150%计算是明显不合法的法。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必须依照不同加班时间以不同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给劳动者,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司无权私自变动法。商因此,该公司劳动合同中的加班费条款无效,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法。商但是孟波等人采取如此过激的行为也是不妥当的,甚至会有以下法律风险: 1.擅自取走公司货物可能触犯《刑法》法。商虽然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但是如果当取走公司财物的价值大于自己应得的工资时,就可能涉嫌盗窃罪法。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孟波等人也不受到如此处罚法。商 此外,如果当事人取走的货物价值超出自己应得的工资,在遭到公司阻拦时仍我行我素、不听劝阻的,还可能涉嫌抢劫罪法。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这时有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法。商 2.违反规章制度可能被公司开除法。商从上述故事我们知道,孟波等人被公司克扣加班工资,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法。商但现在他们私自取走公司财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辞退孟波等人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也完全是合法的法。商这一得一失之间的损失便是他们不了解、不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代价法。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提前30日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商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处理劳动纠纷问题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不能不顾后果、盲目行事,切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法。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即使上述故事中的孟波等人一样采用的维权方式是错误的,也并不说明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法。商以往,有些公司对于加班费的处理很不规范,所采用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从而导致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屡屡发生法。商在此,建议各公司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执行加班费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和工资法。商
2.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详细规定各项要求,以免出现问题时缺乏书面资料佐证法。商假如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便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画蛇添足”的做法也是不对的法。商比如制订了“女职工三年内不得生育”、“每周工作六天,违者按旷工处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条款法。商如果以违反这样的条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商 3. 遇到劳动纠纷时,可以先行与劳动者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应当尽快采用合法手段维护公司的权益法。商 在法治社会,“以牙还牙,以恶治恶”的做法不仅无意义,而且不合法法。商依法维权才是上策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