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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数份遗嘱的效力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我国《继承法》法定的订立遗嘱的方式共有7种它们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以及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那么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留下了数份遗嘱这些遗嘱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以其他形式依法订立的遗嘱只要没有经过公证其效力都不能对抗公证遗嘱而且公证遗嘱是不能被撤销、变更的但是被继承人亲自到公证机关要求撤销、变更的除外

  例如王某于2007年1月自书了一份遗嘱而2007年7月由于对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满便又自书了一份新的遗嘱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是当王某因病住院后儿子尽心尽力的照顾父亲从而取得了王某的原谅于是王某在2008年2月又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更改之前7月公证遗嘱的部分内容在王某因病去世后他所留下的三份遗嘱到底哪份是有效的?如果单独的看这三份遗嘱它们都是有效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公证在这三份遗嘱中只有7月的那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因此即使后来王某自愿更改了遗嘱但由于2月的这份遗嘱没有进行过公证所以其对于7月公证遗嘱所作出的更改无效王某的遗产仍旧应以7月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其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在先前所立遗嘱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重新订立新的遗嘱更改或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如同上例中的王某如果他在7月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那么此后写下的2月遗嘱便可以对之前的遗嘱作出更改在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就应该依照2月遗嘱的内容来执行

  最后如果订立遗嘱的方式、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以此订立的遗嘱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