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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与养父的遗产,该继承谁的?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朱某原本是一家奶牛场的场主但是因为朱某经营不善奶牛场不但没有盈利还欠下了一大笔债而且更不幸的是由于气候异常当地接连发生了多次泥石流朱某的奶牛场在这次灾害中化为乌有妻子也因病去世了一无所有又欠着巨债万念俱灰的朱某想到了自杀但是看着嗷嗷待哺的女儿朱某决定将女儿送养

 朱某找到了自己的远亲叶某提出把刚刚年满一岁的女儿小朱交由他来抚养叶某已年近五十一直没有结婚在得知了表弟的遭遇后便答应了朱某的要求两人依法办理了相关的收养登记手续女儿的生活有了着落朱某才安心的离开家乡重新开始创业

 转眼间十七年过去了小朱也已经长大成人即使在晚年结了婚叶某仍旧把小朱当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抚养对于她的身世也始终守口如瓶在些年里朱某苦干实干事业上也慢慢出现了转机2008年1月朱某带着十多年来对女儿的愧疚回到了家乡朱某向叶某提出想恢复与女儿的父女关系并对叶某这些年来对女儿的照顾表示感激同时表示愿意付给叶某三十万元作为补偿叶某也理解朱某的想法但毕竟和小朱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老人也舍不得这个养女于是两人决定把事情的真相告诉小朱由她自己来决定与谁继续生活

 小朱在知道真相后情绪十分激动但是在冷静下来后最终还是决定与亲生父亲朱某恢复父女关系

 同年6月朱某与叶某在一同外出时遭遇车祸两人均不治身亡此时一个是自己的养父另一个是自己的生父两人的遗产小朱应该继承谁的?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收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简单的说就是在依法完成收养手续后收养人与被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便等同于亲生子女与父母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收养人与被养人均有权行使和承担包括赡养老人、相互继承遗产、扶养等

 那么在与养父叶某解除收养关系后小朱与朱某的亲子关系便自动恢复了吗?

《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但同时《收养法》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即解除收养关系不仅需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送养人达成解除收养的意向而且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只有这样才能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小朱、朱某虽然与叶某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了协议但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小朱仍然是叶某的“女儿” 她与生父朱某的亲子关系还没有恢复

 而根据收养的效力作为叶某“女儿”的小朱当然有权继承叶某所留下的遗产而由于她与朱某的亲子关系还没有恢复所以对于朱某的遗产小朱是无权继承的和收养登记一样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办理登记否则是无法产生解除收养的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