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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夫妻个人债务=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后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或者是婚后一方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例如一方因沉迷于赌博而欠下的债务


  对于夫妻个人所负的债务应由其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个人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另一方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而且另一方代为偿债后可以向一方追偿

  张某为了准备与倪某的婚事向朋友朱某借了20万元用于购买新房该房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张某婚后张某与倪某约定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今两人想要离婚而朱某也追着张某讨要20万元的欠款张某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已被安排下岗再加上股市动荡又亏了不少钱因此已无力还债于是朱某便向倪某要债但倪某却提出自己与丈夫结婚后曾约定日后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而且该房的产权人是张某所以这笔借款是张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无奈之下朱某只得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这个案例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首先张某向朱某借钱购买的房产是确实用于他和倪某的共同生活所用但是这笔债务仍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为什么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该房的所有权人是张某是他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转换为夫妻共有财产既然倪某对这套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那么要求她与张某共同偿还这2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虽然张某和倪某结婚后约定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朱某并不知道两人会有这样的约定《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即使夫妻双方有婚后财产约定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债责任所以倪某以此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虽然这20万元是张某为了与倪某的共同生活所需而借但由于该借款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笔债务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张某一人承担偿还的责任但由于夫妻两人关于婚后财产归属的协议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不可能告知债权人朱某且在之后也从未向朱某提起过此事所以朱某仍旧有权要求张某与倪某对这笔2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当然倪某在承担偿债后可以向张某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