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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损失,银行买单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HD90、HB90打头的假币近期在全国各地均频频出现这场假币风波似乎随着年关的来临越发让公众恐慌事件进展到现在政府与银行的回应让人实感苍白同时验钞机生产行业里“只有少数企业的技术标准达到质检总局的标准要求” “假币是高仿真的、验钞机不合格、ATM机还有待升级”———那当无辜的公众在发现从银行的atm机取出的存款中竟混有假币时应怎样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下储蓄合同没有作为一种有名合同独立成编故对储户与银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要正确认识双方的法律关系关键在于分析储蓄存款的权利属性依传统民法理论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不能分离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储户因将货币交给银行而丧失了对货币的占有银行则通过占有存款人的货币而获得对这些货币的所有权由此可见在储蓄合同中银行和储户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具体到储户从银行取款发现混有假币的情形银行给付不符合要求的假币即属于债务的瑕疵履行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除债权人同意受领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领外均不能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所以在此情况下储户和银行之间在假币数额范围内的债务并未消灭储户仍可要求银行在假币数额范围内重新履行债务以挽回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