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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维权的手段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害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权呢?《公司法》提供以下手段
  当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
  当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时只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法定情形是:(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当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根据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股东强制散的机制退出公司但须注意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资不低债濒临破产因为这只是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中一种情形譬如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重大事项总不能形成2/3以上的绝对多数意见而导致决议不能通过这也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这种公司僵局常出现于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之时虽然未达到破产界限但是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收到更大损失而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解散清算的决议此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解决这种公司僵局的持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中具体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