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维权的手段
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害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权呢?《公司法》提供以下手段法。商
当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法。商 当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时,只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商这些法定情形是:(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商 当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根据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商这是股东强制散的机制退出公司法。商但须注意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资不低债,濒临破产,因为这只是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中一种情形法。商譬如,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重大事项总不能形成2/3以上的绝对多数意见而导致决议不能通过,这也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法。商这种公司僵局常出现于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之时,虽然未达到破产界限,但是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收到更大损失,而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解散清算的决议法。商此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解决这种公司僵局的持续法。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商《公司法》中具体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