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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违约应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案例
  高小姐10天前在一婚纱影楼定婚纱照因为有朋友在那里拍过所以没有仔细询问就定了一套4588元的套系并在影楼提供的预定单上签了名(该预定单由影楼保管)由于没有决定何时拍摄所以当时只付了2588元的订金有当时的付款收据及刷卡的单据为证同时还参加了对方的抽奖活动中了200元的代金券

  现在高小姐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拍摄希望影楼可以退回订金但影楼导购员表示他们在预定单中有规定申明“订金不退”高小姐觉得很冤枉由于她没有拿到预定单所以并不清楚影楼业这样的规定她表示愿意退回奖品及赠品并愿意承担200元的赔偿希望可以解除合同退回订金但影楼坚持不能退订金

      评析

  高小姐在预定单上签名后双方的合同就已经成立了现高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高小姐在提出解除合同后影楼导购员以预定单上的“订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从法律角度而言“定金”与“订金”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虽然合同主张意思表示自由但高小姐在订立合同时未能获悉预定单上有这一条款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预定单上“订金不退”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影楼主张不退订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订金不退”的条款无效但由于高小姐提出解除合同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未约定违约条款则以影楼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没有造成对方实际的损失故高小姐提出200元的损失赔偿金也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的高小姐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建议 

     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约定定金条款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