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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承担的责任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公司设立失败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后经常涉及到债务清偿和股东退股问题这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又承担怎样性质的责任呢?

     A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一亿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A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一个月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A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A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后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最终判决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予以一次性退

     本案中发起人未按照《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所以其发行股票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设立失败纠纷中债权人和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一、债权人对发起人的请求权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是拥有有限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当公司设立失败时不能将其视为有限公司而承担有限责任而应该是看成合伙企业由所有发起人共同对设立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股东对发起人的返还出资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

     股东有权利向发起人要求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权利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应该承担无限责任一开始股东购买了公司未来的股份并形成了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公司股份能够实现的前提上的当公司无法成立时公司的股份无从谈起这个合同的目的也无法达到作为发起人有义务弥补股东为此而付出的损失即返还股额和同期利息《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都对此有具体规定

     三、董事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责任

‌     这里主要是两种情况: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董事受公司的委托以公司名义所产生的债务属于职务范围内的应由董事与发起人一起负连带责任二、董事超越了公司授予的权限或以个人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董事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发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