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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比较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人须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其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也是一人但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作为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出资额的要求而一人有限公司则要求缴纳最低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注册资本且须一次足额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包括初始投入财产和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拥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商号并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和参加诉讼活动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总而言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而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一人公司的出资人用来投资的财产一经出资就脱离出资人而归一人公司所有出资人在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策并必须有该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对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有一项法定的强制审计义务即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存在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自然人人格的延伸所以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1)企业的全部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2)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相比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好处在于投资人只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好处是承担的风险比个人独资企业小得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也不能滥用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来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定的相关规定即为公司法第64条所规定的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对该笔债务也须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