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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时间:2009年12月21日 返回列表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免责条款随处可见理解清楚它的效力对于我们生活而言是有所必要的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免责可以是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虽然说法律允许有免责条款但出于公平和保护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对于不同的免责条款其效力也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只要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承认该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的免责条款法律是严厉禁止的《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的是特殊保护若是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无疑就是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若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当然也要注意若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