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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合同到期能否解除?

时间:2009年10月31日 返回列表
孔先生于2000年进入上海某合资公司担任行政助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2月14日2007年4月18日孔先生在驾驶电瓶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孔先生重伤该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孔先生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2008年2月14日公司以孔先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孔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孔先生认为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却认为孔先生的工伤已经按规定作出赔偿现在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公司也愿意按规定赔偿孔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故不同意与孔先生恢复劳动关系于是孔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显然依照上述规定孔先生作为劳动者有充分的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现孔先生不愿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保留双方劳动关系为孔先生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孔先生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公司应该根据职工伤残情况按照规定妥善安排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