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迁移就是自动离职吗?
高钧2006年年初进入上海万发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的经营地在外高桥保税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法。商2007年,公司在昆山建厂,计划2008年底公司整体搬迁到昆山法。商2008年7、8月份,公司所有生产线和工人迁走了法。商9月10日,公司高层通知,所有管理部门将于9月底迁往昆山,要求员工9月15日前签订更改劳动合同协议,注明是否愿意去昆山;如果不签订协议,将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法。商由于高钧家住上海浦东地区,不想到昆山那么远上班,遂不愿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但又甚感疑惑难道自己不愿意去昆山工作,就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了吗?
其实,上海万发有限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高钧作为职工完全有权选择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并可以发要求经济补偿金法。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商 据此,上述案件中的高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而现公司由原来的营业地址整体搬迁到昆山,客观上也导致高钧无法到昆山上班,符合该条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那么,公司若与高钧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成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高钧或者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法。商由此可知,公司声称不愿意去昆山、不签订协议将被视为自动离职的说法和做法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商 换言之,高钧有权选择不去昆山上班,公司也可以解除与高钧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