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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迁移就是自动离职吗?

时间:2009年10月31日 返回列表
高钧2006年年初进入上海万发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的经营地在外高桥保税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2007年公司在昆山建厂计划2008年底公司整体搬迁到昆山2008年7、8月份公司所有生产线和工人迁走了9月10日公司高层通知所有管理部门将于9月底迁往昆山要求员工9月15日前签订更改劳动合同协议注明是否愿意去昆山;如果不签订协议将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由于高钧家住上海浦东地区不想到昆山那么远上班遂不愿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但又甚感疑惑难道自己不愿意去昆山工作就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了吗?

其实上海万发有限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高钧作为职工完全有权选择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并可以发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上述案件中的高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而现公司由原来的营业地址整体搬迁到昆山客观上也导致高钧无法到昆山上班符合该条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那么公司若与高钧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成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高钧或者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由此可知公司声称不愿意去昆山、不签订协议将被视为自动离职的说法和做法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换言之高钧有权选择不去昆山上班公司也可以解除与高钧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