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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起纠纷

时间:2009年10月31日 返回列表

     2006年8月张敬应聘进入上海申达中美合资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助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底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敬将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张敬开始了办理交接工作同年8月15日张敬离开了公司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张敬办理了相关的退工手续但一周过后张敬感觉身体不适遂去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月了换言之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张敬就已怀孕了在此种情况下张敬认为自己正在怀孕期间工作恐怕不好找十分担忧经朋友告知才知道女职工怀孕期间同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遂张敬就去原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上海申达中美合资有限公司认为张敬发现怀孕时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没有理由延长合同期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敬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职工的劳动合同届满后与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当、合法、有效的但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合同期内已怀孕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张敬虽然发现自己怀孕是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其怀孕时间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张敬要求公司恢复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直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公司拒绝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则于法无据
  至于已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由于你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因此终止合同虽然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你是基于对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而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故你同意终止合同应是一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这也就是说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至少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换言之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合同期内已怀孕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并且这一点不因为终止合同时当事人知不知情而有所区别
  同时由于单位没有按照规定顺延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劳动者可以按照下述规定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 第三条 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