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张敬应聘进入上海申达中美合资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助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法。商2008年6月底,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敬将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法。商于是张敬开始了办理交接工作,同年8月15日张敬离开了公司,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张敬办理了相关的退工手续法。商但一周过后,张敬感觉身体不适,遂去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月了法。商换言之,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张敬就已怀孕了法。商在此种情况下,张敬认为自己正在怀孕期间,工作恐怕不好找,十分担忧法。商经朋友告知才知道女职工怀孕期间,同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遂张敬就去原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上海申达中美合资有限公司认为,张敬发现怀孕时,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没有理由延长合同期法。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敬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商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职工的劳动合同届满后,与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当、合法、有效的法。商但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合同期内已怀孕,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商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法。商本案中,张敬虽然发现自己怀孕是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其怀孕时间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法。商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张敬要求公司恢复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直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商而公司拒绝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则于法无据法。商
至于已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商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商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法。商由于你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因此,终止合同虽然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你是基于对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而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故你同意终止合同应是一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法。商这也就是说,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至少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法。商
换言之,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合同期内已怀孕,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并且这一点不因为终止合同时当事人知不知情而有所区别法。商
同时,由于单位没有按照规定顺延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劳动者可以按照下述规定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商 第三条 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