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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

时间:2009年10月31日 返回列表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行使抵销权该债权债务的取得不分先后即可以债权人身份负担债务也可以债务人身份取得债权

    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抵销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当然不存在抵销

    第二、债权人向管理人行使破产抵销权

    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组织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以管理人为相对人

    第三、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申报该债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债权申报是是行使抵销权的必经程序并且债权人会议将核查该债权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抵销条件

    法律规定禁止抵销的三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转手取得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因为这种债权虽成立于破产受理申请之前但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来说其取得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由于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清偿其实际价值大大缩水但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逆差如果允许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行使抵销权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折价收买破产债权的现象从而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

    第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第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后两种情况被禁止同理于第一种情况唯一的区别是取得债权或债务的时间又提前了即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就有了通过差价转手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综上比较同为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我们发现债权人在行使别除权时债权人可能因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金额的原因使其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从而得不到完全的清偿而在行使抵销权时被抵销的债额可获得完全的清偿由此看来抵销权是比别除权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权利如何合理运用抵销权保护自己的权利是每个债权人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