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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价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时间:2009年10月31日 返回列表
案例:
  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
  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在1991年4月收到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供方即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原告以高出合同3美元/箱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000美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答辩称下余罐头未予履行是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没有开出信用证已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贸公司赔偿原告舒乐达公司经济损失48000美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看起来似乎被告赔得冤枉中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价格就没法履行应属不可抗力所致其实不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每年芦笋出口价格都是在广交会上定价外贸部也是在广交会结束后制定最低限价中贸部对此应当熟知不属“不能预见”的范围申领出口许可证是供方的义务一旦申领不成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买方未能在装船前开出信用证是否违约的问题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是买方先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使用证卖方再交付货物但依商业习惯如果双方合同对信用证没有具体、详尽的约定买方在开领信用证之前应先了解卖方的履约备货的情况而此时供方答复的是外贸管制不能交付货物因而也未开具信用证故不属违约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