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限价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案例:
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 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法。商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在1991年4月,收到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法。商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供方即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商 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原告以高出合同3美元/箱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000美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法。商被告答辩称下余罐头未予履行是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没有开出信用证,已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商 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贸公司赔偿原告舒乐达公司经济损失48000美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商 本案看起来,似乎被告赔得冤枉,中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价格,就没法履行法。商应属不可抗力所致法。商其实不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每年芦笋出口价格都是在广交会上定价,外贸部也是在广交会结束后制定最低限价,中贸部对此应当熟知,不属“不能预见”的范围,申领出口许可证是供方的义务,一旦申领不成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商 关于买方未能在装船前开出信用证是否违约的问题,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是买方先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使用证,卖方再交付货物,但依商业习惯如果双方合同对信用证没有具体、详尽的约定,买方在开领信用证之前应先了解卖方的履约备货的情况,而此时,供方答复的是外贸管制不能交付货物,因而也未开具信用证,故不属违约法。商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