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投资性财产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国债以及尚未上市发行的公司股份等法。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法。商 赵某和李某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在2007年1月开始便分开居住法。商在此期期间,两人由于都忙于工作,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法。商同年10月,赵某与李某决定协议离婚法。商两人对其他共有财产的分配都没有异议法。商但对于双方共同持有的市值45000元的天骄证券的股票该如何处理,却产生了争执法。商赵某认为,这些股票是用两人的共有财产所购买的,所以,由两人平均分配这些股票的所有权是没有问题的法。商但当初两人购买天骄证券股票时,只花了10000元法。商妻子李某对股票根本一窍不通,这些股票现在能增值到45000元,完全是自己管理操作的功劳,所以,该股票的增值部分应完全属于自己——即股票可以由两人平分,但股票增值部分35000元应归自己所有法。商 而李某认为,虽然买卖股票一直是由丈夫赵某进行具体的操作,自己从未实际参与交易的过程法。商但这些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是毫无疑问的法。商既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增值或收益当然也应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两人共同所有法。商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以共有财产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商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的价值是基于整个经济市场的影响,因此而产生的变化就是其市场价格的提升,但这一变化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的归属,既然所有权未发生变动,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增值的部分理应由所有权人享有法。商 结合本案例来看,天骄证券股票的增值是归功于赵某的“炒股有方”,但在这一过程中,这些股票只是发生了价值上的变化,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依然由赵某与李某共同所有法。商所以,在赵某和李某离婚时,这些天骄证券的股票包括其增值部分以及利息都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两人平等处分法。商 综上所述,当离婚纠纷涉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1.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就有价证券的分配达成一致的,按照两人的协议进行分割法。商 2. 按照该有价证券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法。商 3. 如果对于上述处理方式双方均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商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