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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时间:2009年9月25日 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所有的投资性财产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国债以及尚未上市发行的公司股份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赵某和李某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在2007年1月开始便分开居住在此期期间两人由于都忙于工作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同年10月赵某与李某决定协议离婚两人对其他共有财产的分配都没有异议但对于双方共同持有的市值45000元的天骄证券的股票该如何处理却产生了争执赵某认为这些股票是用两人的共有财产所购买的所以由两人平均分配这些股票的所有权是没有问题的但当初两人购买天骄证券股票时只花了10000元妻子李某对股票根本一窍不通这些股票现在能增值到45000元完全是自己管理操作的功劳所以该股票的增值部分应完全属于自己——即股票可以由两人平分但股票增值部分35000元应归自己所有
   而李某认为虽然买卖股票一直是由丈夫赵某进行具体的操作自己从未实际参与交易的过程但这些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增值或收益当然也应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两人共同所有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以共有财产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的价值是基于整个经济市场的影响因此而产生的变化就是其市场价格的提升但这一变化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的归属既然所有权未发生变动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增值的部分理应由所有权人享有    
   结合本案例来看天骄证券股票的增值是归功于赵某的“炒股有方”但在这一过程中这些股票只是发生了价值上的变化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依然由赵某与李某共同所有所以在赵某和李某离婚时这些天骄证券的股票包括其增值部分以及利息都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两人平等处分
   综上所述当离婚纠纷涉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1.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就有价证券的分配达成一致的按照两人的协议进行分割
   2. 按照该有价证券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
   3. 如果对于上述处理方式双方均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