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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农民张春霖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张贵春与父亲分开居住在同村另立门户有自己的承包土地女儿张芬嫁到外村户口也已经迁出二子张惠春与父亲共同居住两人共同耕作
     2004年张春霖得了一次重病张惠春和他的妻子陪着父亲出外寻医到条件较好的城市治病父子二人的田地交由大儿子张贵春打理张春霖病愈回家后家中劳动力不够他的一部分承包地长期由张贵春及其子女耕作直到2008年张春霖去世
     张春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丧事办完张贵春以2004年起实际使用了父亲的承包地为由加上自己是长子占了张春霖三分之二的土地张惠春不服多次与张贵春发生争执像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兄弟两人的财产纠纷呢?

     农村承包土地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因此不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原则但是像张春霖这样的情形土地承包人的转变也不适用合同法的原理
     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前死亡他所承包的土地应当由与他共同居住生活的人继续使用上述情形中张春霖的承包土地不是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他的伞个子女平分而应当全部转由与他共同生活、劳动的二儿子张惠春继续使用如果张惠春没有足够的劳动力耕作他可以将一部分土地转让给哥哥张贵春也可以转租给家庭成员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张贵春没有合法理由占有父亲的土地张春霖的土地并非无主物不适用先占取得即使是在正常的法定继承程序长子幼子也不是多分少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