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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个人财产也就成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的在离婚时双方有权平等分配

  1.朱某与贾某已结婚多年朱某一直忙于公司的经营夫妻两人间的相互沟通越来越少后来甚至很少有机会一同吃顿饭久而久之两人的关系慢慢出现了裂痕终于朱某向贾某提出了离婚要求

  两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了一致但是对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配却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朱某认为自己现在经营的公司是从自己父亲手里继承得到的而且当初父亲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他所持有的该公司的全部股份都由自己一人继承公司的股份与经营收益理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而贾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对于该公司的股份没有分得的权利但对于该公司的经营收益是有权获得的


  他们俩到底谁的观点对呢?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经济收益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贾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她无权取得朱某公司的股份但有权要求分得朱某公司的经营收益



  2.方某有了外遇于是方的妻子沈某要求离婚两人在婚前曾租赁一套房屋并于婚后买下了该房的产权由方某以其一人工资偿还了全部的购房款现在方某提出该房的购房款都是由自己一个人出的因此该房是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沈某无权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沈某认为既然这套房子是两人在结婚后才买的那么作为妻子自己对这套房产当然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是方某以工资买下了这套房产沈某没有出过一分钱但是由于作为买房款的工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方某的房产理应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妻子沈某有权分得一半的房产


  3.2007年葛某与肖某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葛某通过遗嘱继承了舅妈生前的一套位于上海松江区的房产葛某的舅妈在遗嘱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只能由葛某一人继承但是由于夫妻两人刚结婚感情十分甜蜜于是葛某又写下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为自己与妻子共有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葛某与肖某的感情日趋恶化经常为了一些琐事大打出手忍无可忍的葛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那么这套位于松江的房产应该归谁? 

  葛某认为既然这套房产是自己从舅妈手里继承而得而且当初舅妈在遗嘱中已经明确指定房产的继承人是自己因此该房只能由自己继承虽然和肖某有过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所以是无效的该房产仍应是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

  肖某则认为既然两人签订了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该房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其实葛某的说法只对了一半如果按照其舅妈遗嘱的约定肖某确实是无法获得该房的所有权问题在于葛某是在获得该房所有权后自愿与肖某签订了共有产权协议的此时葛某是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与其舅妈的遗嘱已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肖某对于该房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