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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措施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