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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国内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两美籍华人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美国法院认定双方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女方所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并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法律条文规定一审判决夫妻双方原由上海静安法院代管的79.3万余元钱款分别由夫妻双方均等享有(新闻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本案中的两位当事人Judy女士和其丈夫Michael同为美籍华人于1978年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州结婚2007年6月双方经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上海所购买的房产归于便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相关的国际司法惯例应该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进行处理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Judy女士和其丈Michael在中国的房产纠纷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不是美国的法律所以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仅在中国没有具有直接执行的效力并且美国法院对其在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本案中涉案财产系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我国购置不动产转换而来由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79.3万余元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各半享有百分之五十Judy女士提供的美国法院相关判决无域外效力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她的主张所以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来看这笔79.3万元的余款应当Judy女士和其丈夫Michael各享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