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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哪些

时间:2009年9月14日 返回列表
      一、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