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有风险 名义股东有可能「假戏真做」
林先生计划在上海投资经营餐饮行业,经联系洽商,他与内地人士陈先生达成投资共识,双方一致决定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在深圳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从事餐饮经营。林先生出资人民币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在准备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林先生考虑到自己居住在香港,不便于往返深港两地管理公司业务运作。因此,他提出自己实际履行出资,但指定内地人林小姐代其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以下问题林先生需多加注意。
1.股权代持对实际出资人存在哪些风险? 1)名义股东「假戏真做」,私自占有收益或擅自处置股权 2)因名义股东的个人债务,牵连到该股权被处置 3)名义股东拒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履行股东义务或行使权利 4)名义股东违法经营,造成实际出资人投资失败 2.股权代持对名义股东有风险吗? 1)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需承担补充出资义务 2)实际出资人违法经营,名义股东成为代罪羔羊 3.林小姐如果自行转让其代持股权,林先生作为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转让无效并追回该股权呢? 4.公司及其它股东能否以对林小姐与林先生之间的股权代持不知情为由,不承认林先生的股东身份? 2)倘若林先生作为实际出资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和其余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公司承认或默认林先生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林先生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如果实际出资人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它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承认实际出资人为真正股东,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一般也要求公司变更实际出资人为登记股东。 5.为保障权益,林先生在注册成立公司之前应当采取甚么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股权纠纷?答:林先生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1)请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2)与名义股东林小姐签订股权信托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约定:林先生作为实际投资人,享有投资权益;林小姐不享有投资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转让该股权或用于其它交易;林小姐违反以上约定致使代持股权受到损害的,林先生有权要求其恢复该股权的原状或者予以同等赔偿等。3)与公司另一股东陈先生签订协议,协议列明陈先生知悉并认可林先生与林小姐之间代持股权行为。林先生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并为公司及其它股东所接受,建立实际投资者的地位。 4)制订公司章程,在章程中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名义股东处置股权的权利限制,限制名义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表决权及分红权等委托林先生直接行使等。此外,还可以预留名义股东签署的空白授权书、委任书或股权转让协议,必要时毋须名义股东同意,直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或者直接将股权转让至实际出资人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