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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具体比例有待细化

时间:2009年12月11日 返回列表
历时一个月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从11月6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至12月4日下午5时,已征求到社会各界对这一草案的意见2655件。

  网上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草案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在征求意见中,一些人提出,草案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进行规定,建议在下一步修改中,对此予以细化。

  设立专章规定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法律中明确产品责任,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1993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草案设专章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进一步增加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草案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