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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状告书商及作者侵权获赔45万元

时间:2009年12月11日 返回列表
 12月8日,张艺谋诉《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该书作者黄晓阳和华夏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张艺谋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黄晓阳编写的《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由华夏出版社出版,并于2008年8月14日亮相上海书展。该书以张艺谋肖像、签名构成封面,以张艺谋个人生活作为书的主要内容。

    张艺谋及代理律师认为该书作者黄晓阳、华夏出版社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张艺谋的个人肖像、并伪造其签名,书中大量内容是黄晓阳道听途说、肆意捏造,从未向张艺谋本人及其他当事人核实,严重侵犯了张艺谋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华夏出版社辩称,《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出版后,张艺谋提出异议,并发出律师函,出版社已经封存了该书,并将该书下架。

    黄晓阳则认为,他在该书中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论损害张艺谋的名誉,全书通篇都表达了他对张艺谋的赞美、崇敬之情。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确认,《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内容涉及到张艺谋婚姻家庭、个人情感、事业成就等诸多方面。有一部分内容直接描述了张艺谋婚姻生活及感情纠葛,且相关内容多以“他或张艺谋说”的描述方式出现。该书出版发行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同时在网络媒体上出现了网友在阅读该书后的相关评论,其中既有对张艺谋事业成就的褒扬,也有对张艺谋个人情感生活的负面评价。

    法院认为私人领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虽然较之普通的社会公民而言,公众人物承负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其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监督甚至是批评,公众人物应该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媒体在公开传播公众人物相关信息时仍应秉持谨慎、客观的态度,同时说明信息的合法来源,以免错误地描述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形象,进而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读。

    法院同时认定,华夏出版社及黄晓阳未经张艺谋同意,使用其肖像作书籍封面,且此肖像封面对于该书的营销起到宣传作用。同时,该书封面上未经张艺谋同意,即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

    最终,法院一审宣判黄晓阳及华夏出版社构成对张艺谋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两被告具有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夏出版社、黄晓阳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的再版印刷、发行,华夏出版社、黄晓阳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张艺谋的致歉声明,赔偿张艺谋经济损失40万元,赔偿张艺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